台南市安定區農會辦理國中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、本會擬協助本鄉文化之發展及獎勵優秀學生之深造機會,以資培養人才 ,並謀會員福利為目的 二、本會會員之子女、孫,現在就讀本鄉安定國中學生,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學金。如名額超出預算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擇優錄取 --> 學業總成績平均八○分以上、操行成績甲等或八○分以上 三、申請獎學金成績以前一學期成績為準 四、申請學生必須與申請人同戶籍六個月以上。 五、獎學金申請時間約每年4月中旬,實際辦理時間依本會會務股發佈通知為 準。 六、凡申請獎學金應具左列證件向本會申請 (一) 戶口名簿影印一份(正本須到本會審查) (二) 獎學金申請書一份(本會會務股或本會四個分部領取) (三) 學生証影印本一份(正反面) (四) 成績證明書正本及學生個人獎懲明細表正本各一份。 (五) 會員或申請人之農會存摺影印本 (六) 以上證件請自行影印 七、凡領得獎學金如有發現左列情形者,得追還已領之獎學金 (一) 品行不良或違犯校規勒令退學或輟學生 (二) 偽造或變更申請書者 八、凡本會審定合格學生之獎學金,本會自動轉入該申請所附之存摺帳戶內